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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的公告

  将原文修改为:
  “(二)经碾轧、捣碎、梳理或其他纺前加工的上述植物材料(品目53.0353.05)。”

  第105页,品目17.0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8行
  将原文修改为:
  “甘蔗或甜菜的原糖呈棕色晶体或其他固体形状,其颜色是所含杂质所致。”

  第190页,第二十八章第一分章 总注释,元素一览表,本页第7行
  将原表中“铹”的元素“符号”修改为“Lr”。

  第196页,品目28.05,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行和第197页第1行
  删除品目28.05的排他条款,即删除以下内容:
  “本品目不包括胶态悬浮汞(在汞与铂之间的水中产生电弧光所得的红色或绿色液体),它用于医药,应归入第三十章。

  第207页,品目28.14,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7行
  将原文修改为:
  “氨既可以从煤气纯化厂或炼焦厂生产的不纯氨气水溶液中制得〔参见品目38.25的注释一、(三)项〕,也可由氢和氮的合成制得。”

  第212页,品目28.23,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行
  删除注释条文,即删除以下内容:
  “本品以硫酸处理天然铁钛酸盐(钛铁矿)(品目26.14)制得。

  第212页,品目28.23,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行至第213页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未经混合或表面处理的二氧化钛,但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故意加入了化合物的二氧化钛,所加入的化合物使其获得某种物理特性,以适合作颜料(品目32.06)或其他用途(例如,品目38.15、品目38.24

  第213页,品目28.23,排他条款,本页第4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不包括:”

  第258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14-15行
  将原文修改为:
  “它们用于调制船舶漆或汞盐,还用作催化剂。”
  第258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17-19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氯化亚汞(甘汞)(Hg2Cl2)。可呈无定形块状、粉末状或白色晶体;不溶于水。氯化亚汞用于制造焰火,或用于制瓷工业等。

  第258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20-22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氯化汞(二氯化汞、升汞)(HgCl2)。为斜方晶体或白色长针状晶体。溶于水(特别是热水);剧毒。用于在铁的表面镀上青铜色,浸渍木材以使其耐火,在摄影中用作增厚剂,在有机化学中用作催化剂以及制造氧化汞。

  第258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24-25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碘化亚汞(HgI或Hg2I2)。呈粉末状,常为无定形,但有时为结晶体;通常为黄色,但有时为浅绿色或浅红色;微溶于水,剧毒。用于有机合成。

  第258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二氧硫酸三汞HgSO4·2HgO)(碱式硫酸汞)。

  第259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2-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硝酸汞〔Hg(NO32〕,为水合盐(一般结合2个水分子),无色晶体或者白色或淡黄色板块,易潮解,有毒。用于制帽业及镀金材料;也用作硝化助剂、有机合成中的催化剂以及用于制雷酸汞或氧化汞等。”

  第259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5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碱式硝酸汞。

  第259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6-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七、汞的氰化物。
(一)氰化汞〔Hg(C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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