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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关于印发《救捞系统打捞船舶规范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关于印发《救捞系统打捞船舶规范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打捞局:
  为树立救捞系统整体形象,规范管理打捞单位船舶命名工作,部局制定了《救捞系统打捞船舶规范命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救捞系统打捞船舶规范命名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救捞系统打捞船舶规范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救捞系统装备管理工作,规范打捞单位船舶命名,突出救捞整体形象,在广泛征求各打捞局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打捞局在海事部门正式登记的新建造及新购置船舶(以下简称新船)的命名工作。

  第三条 各局设备管理处为新船命名工作的责任部门,部局规划处为新船命名工作的审核部门。

  第四条 新船命名规则为:

  (一)所有新建拖轮的船名为两个字。除华威公司外的各打捞局拖轮船名首字为“德”,华威公司拖轮船名首字为“华”。

  (二)驳船船名采用“重任+数字”的形式命名,数字代表驳船载重吨级,其中三位数代表千吨载重级,四位数代表万吨载重级。

  (三)工程船、起重船等其他船舶的命名,由各局制定同类型船舶的命名规则,报部局批准后执行。

  (四)同类型姊妹船系列可以在相同船名后面附加数字加以区分。

  第五条 各局新船命名需上报部局审批,部局研究同意后给与批复。当部局不同意拟用船名时,上报单位需重新选择船名并按程序再次上报部局。

  第六条 新船命名要求

  (一)船名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符合海上工作特点,力求突出救捞特色;

  (二)船名文字应简洁易懂,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在用船舶船名发生变更时,依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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