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跟踪标准执行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读和贯彻实施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跟踪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对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审核并跟踪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督促企业纠正并重新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要坚决撤销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及跟踪评估结果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四、加强案件查办,严肃责任调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相关事件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和组织查处机制,强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不断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队伍,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参与事故调查和相关工作督查。要高度重视对非法添加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监管机构、检验机构以及认证机构存在的失职渎职责任,向同级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报告。要根据相关规定和职责,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对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危害的认定工作。
五、做好风险监测评估,强化专项行动的技术支撑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办监督发〔2010〕164号),制订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根据当地食品安全具体情况适时滚动调整增补监测内容。要以我部和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为重点监测项目,认真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的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参与风险监测工作的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确保监测计划按期完成,及时上报结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技术指导,规范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执行风险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各地在监测中发现原因不明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时,要重点对食品中是否含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排查,一旦发现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物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立即组织检验,核实情况并通报当地相关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并上报我部。各地要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分析和梳理,发现风险较高的食品安全问题,要提出应当采取措施的建议,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