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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五)重大具体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和备案;
  (六)需做出行政决定的,事实认定是否充分、确凿,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行政决定是否适当,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七)实施过程中的其他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第二十三条 对海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配设相应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
  (二)是否定期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知识更新培训;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行政应诉人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应诉。
  第二十四条 对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就罚缴分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做出罚款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是否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是否存在自行收缴罚款的情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是否有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是否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三)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是否在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是否在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是否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二十五条 对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没收财物的管理与处置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二)是否对没收的财物建立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制度,是否对没收的贵重物品拍照存档;
  (三)是否按规定将没收物品清单、有关图像资料以及处理结果上报;
  (四)是否按照规定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
  (五)是否存在擅自处理没收物品的情形;
  (六)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没收物品的变价款上缴。
  第二十六条 对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执法相关决定、命令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及时、全面地执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做出的决定、命令;
  (二)对要求将执行情况上报或反馈的,是否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或反馈。
  第二十七条 对海事管理机构职责分解和执法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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