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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失效]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应急预案的启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23号)

1.核查系统发生全国性系统故障并导致系统瘫痪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或在应急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信息,启动应急预案。

2.核查系统发生系统故障并导致区域性系统瘫痪时,由所在地外汇局发文或以其他方式,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信息中心和综合司(值班室)备案。

外汇局应建立台账逐笔登记每次应急预案起止时间,并留存相关文件备查。

应急处置措施

1.出口报关项下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的:

(1)《出口收汇说明》;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复印件。

2.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的:

(1)《出口收汇说明》;

(2)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主体留存联)正本;

(3)各类型无货物报关出口应提供的相应单证(同本《操作规程》第二部分“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相关规定)。

核查系统故障期间,银行应以手工操作方式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1.银行在核查系统故障期间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业务,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结汇或划出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出口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同时,银行应登记详细的“结汇/划出未核查台账”,并留存六个月备查。

2. 核查系统故障期间银行发现可疑、异常交易情况的,应不予办理。

3. 银行应随时关注核查系统运行情况,系统恢复正常后,应立即按照正常业务流程通过核查系统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业务。

事后补救措施

核查系统恢复正常后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应使用银行和企业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按照“结汇/划出未核查台账”记录,进行事后联网核查,并在核查系统中冲销企业可收汇额。

银行发现核查系统中无可收汇额等不能联网核查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接到银行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发现异常收汇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查处。



  七、罚则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移交及处罚

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063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4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23号)

1.企业违规行为包括:

(1)未经外汇局核准,贸易项下收汇不通过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的;

(2)在收汇之日起180天内未办理核销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的;

(3)未核销收汇总量达到等值500万美元且无正当理由的;

(4)凭伪造、涂改、借用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

(5)凭已收汇或已进料抵扣收汇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重复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

2.银行违规行为包括:

(1)办理企业出口收汇不进入待核查账户而进入其他账户的;

(2)变相利用核查系统应急措施不通过核查系统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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