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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失效]


  四、待核查账户资金退汇/结汇/划转核准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l号)

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

(1)书面退汇申请(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汇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5)相关证明材料。

2.已出口且已核销的:

(1)书面退汇申请(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出口合同;

(3)退汇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核销单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5)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6)相关证明材料。

3.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

(1)书面退汇申请(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外方要求退汇函件;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4)相关证明材料。

1.须经外汇局直接审核。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一致性后,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进行退赔业务操作,并向企业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以下简称《冲减证明》)。

3.对于相应货物已出口的,外汇局要在《冲减证明》上注明“需联网核查”字样,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4.对于错汇或相应货物尚未出口的,外汇局要在《冲减证明》上注明“不需联网核查”字样,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1.对于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资金的退汇,按现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相关规定办理。

2.对于待核查账户中外汇资金的退汇,银行应根据外汇局在《冲减证明》上的签注办理相应的联网核查和退汇手续。未经外汇局签注的《冲减证明》不得用于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外汇的退汇。

3.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后,应留存收汇单位书面退汇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并建立台账逐笔登记。

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资金结汇/划转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1.收汇单位书面申请;

2.出口单位书面授权证明;

3.出口合同或协议;

4.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5.相关证明材料。

1.须经外汇局审核。

2.对于因专营商品、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经外汇局批准实行集中收付汇或收汇单位合并、分立等导致收汇单位与出口单位不一致的,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一致性后,可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1.除下列情况外,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的出口收汇业务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即出口单位、收汇单位、联网核查单位三者必须一致:

(1)因专营商品、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经外汇局批准实行集中收付汇等导致收汇单位与出口单位不一致,且在2008年7月28日(含)前已签订出口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收汇的;

(2)收汇单位因合并、分立导致收汇单位与出口单位不一致的。

2.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后,应留存收汇单位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并建立台账,逐笔登记核准件编号、核准日期、申请企业、收汇申报号码、金额、币别、不一致原因等主要内容。

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收结汇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1.企业书面申请;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4.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资金已入待核查账户的提供);

5.出口合同;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相应出口在2008年7月14日前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经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一致性无误,按照出口逾期未收汇有关规定进行如下处理:

(1)督促企业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办理核销时可以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代替核销专用联;

(2)按规定移交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2.外汇局进行上述处理后,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1.相应出口已办理远期收汇备案且备案的远期收汇日期在2008年7月14日之后的,不予核准。相应报关单金额已计入核查系统“其他贸易方式报关单可收汇余额”。

2.相应出口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不予核准。

3.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后,应留存收汇单位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并建立台账逐笔登记。

因企业错误说明或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错误入账的资金结汇/划转核准

同上

1.企业书面申请;

2.加盖业务公章的银行书面情况说明(因银行工作失误的提供);

3.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4.涉外收入申报单;

5.属于资本项目资金的提供资本项目外汇账号;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一致性无误后,根据资金性质,出具核准件。

2.属于资本项目外汇的,不得直接结汇,外汇局须在核准件上注明核准资金划转入账账号。

1.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直接入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的更正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的手续。

2. 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说明及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为其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的划出或结汇手续。

3. 银行贸易融资项下已由银行办理联网核查,收回的实际出口对应款项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银行可直接为其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的划出或结汇手续。

4. 资本项目项下及其他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由外汇局直接审核。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后,应留存收汇单位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并建立台账逐笔登记。

其他特殊情况的资金结汇/划转核准

同上

1.企业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须经外汇局审核。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一致性后,可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后,应留存收汇单位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并建立台账逐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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