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收汇说明》的填写:
(1)企业下列出口对应收汇应填写于《出口收汇说明》“其他贸易”项下“其中2008年7月13日前出口但7月14日后收汇的金额”栏内: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出口:2007年12月31目前的出口但备案的远期收汇日期在2008年7月14日之后;
(2)企业2008年7月1日之后的出口对应收汇应填写于《出口收汇说明》相应贸易类别项下。
2.《出口收汇说明》上的企业公章可以用企业预留银行的印鉴代替。
3.核查系统出口可收汇额的计算:
(1)一般贸易出口可收汇额等于2008年7月1日(含)之后企业一般贸易项下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
(2)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可收汇额等于2008年7月1日(含)之后企业进料加工贸易项下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
总价之和;
(3)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可收汇额,等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乘积累加之和。
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确定。
(4)其他贸易方式出口可收汇额包括:
①2008年7月1日(含)之后企业其他贸易方式项下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
②根据企业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出口收汇情况以及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且备案的远期收汇日期在2008年7月14日之后的出口情况确定的出口可收汇额初始值。
4.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依据企业填写的《出口收汇说明》,查询企业相应贸易类别报关单可收汇余额,并在收汇核注界面“本次申请收汇金额”和“币种”栏中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可收汇额。银行在完成上述联网核查手续后,方可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中相应外汇资金的结汇或划出。
5.银行由于错误操作而多核注的数据可通过在“本次申请收汇金额”栏录入负值的方式进行冲减,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6.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
后,应留存《出口收汇说明》五年备查。
7.对于使用经外汇局核准增加(以下简称核增)的出口可
收汇额办理收汇的,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说明》中注明,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依据企业填写的《出口收汇说明》,查询企业核增可收汇余额,并在“特殊情况调整收汇核注”功能界面“本次申请收汇金额”和“币制”栏中录入和提交企业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可收汇额。银行在完成上述联网核查手续后,方可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中相应外汇的结汇或划出。
8.企业通过核查系统向银行提交《出口收汇说明》的,不需再向银行提交纸质《出口收汇说明》及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银行据网上提交的《出口收汇说明》为企业办理联网核查手续。
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登记、出口对应的外币现钞收入、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收结汇、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资金结汇/划转及其他经外汇局核准的资金结汇/划转的联网核查,企业仍需持规定的单证到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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