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关于催报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省级检查验收报告的通知
(造营函[2011]23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以及2011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加快推进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检查验收工作,我司已经于2011年3月15日发出通知(造营函[2011]11号),对2010年抚育补贴工作进展进行了摸底,对检查验收工作进行了初步部署。根据各试点省份抚育补贴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试点省份认真填写附表(见附件1),并于4月29日前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我司。
二、已经完成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建设任务的辽宁、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青海、内蒙古森工、龙江森工等13个试点省份(含森工集团,下同),要抓紧开展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并于5月10日前将省级检查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我司。
三、其他未完成任务的试点省份,请各级林业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在确保施工安全、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克服困难,统筹协调安排各项工作,加快进度,确保5月31日前完成检查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并报送我司。同时填写2010年森林补贴试点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于4月29日前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我司。
四、切实搞好试点工作总结。各试点省份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总结,要特别注意,通过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总结,出鲜活的经验、出典型的模式、出实用的标准、出细化的政策、出显著的成效,决不能让试点工作流于形式。已经完成工作总结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请修改完善后再报送我司。
五、请各试点省份林业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按照“造营函[2011]11号”通知及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按时提交省级检查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