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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工商系统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推荐和申报复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工商系统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推荐和申报复查工作的通知
(工商人字〔201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充分展示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工商系统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丰硕成果,推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按照中央文明办《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推荐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11〕8号)要求,今年将组织开展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同时对2008年获得表彰的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进行申报复查。此次全国工商系统有17个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名额。为切实做好评选推荐和申报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推荐工作

  1.推荐范围

  2008年获得表彰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08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表彰的省部级文明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全国文明单位的推荐对象。

  2.推荐条件

  推荐全国文明单位,须符合《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各项规定(见附件1)。

  3.推荐名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各推荐1个全国文明单位表彰对象。如无符合条件单位,可不推荐。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由所在省级工商局通盘考虑。

  4.材料要求

  各地组织推荐的全国文明单位要认真填写《全国文明单位申报表》(见附件2),并撰写2000字以内的经验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二、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申报复查工作

  1.申报复查范围

  2008年由国家工商总局推荐、获得表彰的全国文明单位,依照《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认真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复查申请。

  2.复查程序

  国家工商总局按照《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有关要求,对各申请复查单位进行审核和复查,提出拟保留荣誉称号的全国文明单位建议名单上报中央文明办。经中央文明办进行资格审核和抽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

  根据中央文明办有关要求,对于出现工作滑坡或发生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邪教活动等重大问题的,取消其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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