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对收取的利息,乙方经办行应在结息日当天,最迟不超过第二个有效工作日上划开发银行在建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存款户(汇款用途栏要注明借款单位、贷款种类代码)。
第二十七条 若借款单位在规定的结息日不按期支付甲方利息,乙方经办行应直接从其存款帐户中收取。
第二十八条 甲方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前三个月,向借款单位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和“还款报告单”,同时抄送乙方经办行,由乙方经办行督促借款单位落实还款资金。
第二十九条 乙方经办行负责督促借款单位落实还款资金,并制定相应还款措施,核实借款单位是否故意瞒报、少报可还款资金。如贷款本息偿还确有问题,由借款单位提前提出报告,乙方经办行签署意见对存在严重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建设性建议。
第三十条 乙方经办行应于借款单位归还甲方贷款的两个有效工作日内,将款项及时上划甲方所指定帐户,并同时向甲方寄送还款凭证,督促借款单位填制并向甲方寄送“还款报告单”。
第七章 考核与违约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终了,甲方会同乙方对乙方经办行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主要指标有:
1.甲方贷款资金的转存情况;
2.资金管理和信息反馈情况;
3.回收贷款本息情况;
4.为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情况。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考核结果,对有关经办行给予表扬或批评,对代理业务出现严重失职的,甲方经商乙方,可采取更换经办行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委托贷款基金第二个有效工作日后,仍未办理贷款转存手续的,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经办行截留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或截留借款单位归还开发银行的贷款本息,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中的第
十六条处以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