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由借款单位按月向甲方提供的月度快报(包括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和工程形象进度情况),应由乙方经办行确认后上报。
第十八条 属铁路资金拨付,原则上采用铁路电报汇款形式,采取铁路电报汇款的资金要严格按建总函字(1995)270号文及建总函字(1995)345号文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发放的贷款,应依据贷款计划、借款合同(或协议)、批准的初步设计等,对甲方贷款使用的全程综合情况进行监督反馈。主要按以下几个标准进行监督:
1.是否挪用贷款资金;
2.是否超范围、超标准、超计划使用贷款;
3.是否自行变更初步设计;
4.是否存在危及贷款安全的隐患。
第二十条 乙方经办行若发现借款单位存在第十九条所列有关问题时,须及时通报甲方,并按甲方意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第二十一条 乙方经办行应定期深入工地,了解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和各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对一般项目向甲方寄送《贷款使用综合情况报告书》;对重点项目,向甲方寄送《重点建设项目专户季报》。实行铁路联行协作管理的,由主办行报送。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经办行参与甲方的概算调整确认工作,并就概算调整的主、客观原因向甲方做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乙方经办行负责审查和签订借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必要时,甲方可委托乙方经办行对项目建设进行总结,对财务开支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稽核。
第六章 贷款本息回收
第二十四条 甲方各类贷款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如国家调整贷款利率和结算办法时,甲方作相应调整。同时,甲方将调整后的利率和结算办法抄送乙方及乙方经办行并通知借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在结息日前20天,乙方经办行应按有关规定,初步测算出到期应计利息,并及时通知借款单位预留付息资金,(乙方经办行应积极做好催收利息工作并于5个有效工作日内向甲方寄送计息清单和利息上划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