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经办行积极协助甲方做好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提供借款单位法人资格和当地价格、取费标准、货运量测算等情况,并对借款单位所送交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第七条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经办行积极协助甲方进行项目初步设计确认工作。
第八条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经办行参与甲方贷款项目的工程招标工作。
第九条 乙方经办行协助了解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建设的支持程度,协助甲方核实承诺的配套资金情况。
第十条 根据乙方经办行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贷款条件评审报告有关资料。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为不影响项目用款,同时为保证甲方贷款的安全性,在收到甲方汇拨资金后,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临时借款协议书(由开行提供标准文本)。待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正式借款合同后,临时借款协议书同时失效。
第十二条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审查担保单位资格和有关财务报表、经营业绩等;属于抵押贷款的,则应检查抵押资产估价是否属实,有否重复抵押、漏投保险等情况。
第十三条 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分别送交乙方、乙方经办行各一份副本,以便乙方经办行凭以对贷款使用进行管理并协助甲方回收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检查借款单位所提供签订借款合同必备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 乙方经办行在收到甲方贷款基金时,应于当日,最迟不超过第二个有效工作日通知借款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贷转存”手续,并将“贷转存”凭证立即邮寄或传真甲方。年度终了,乙方经办行填制《年度资金到位情况汇总表》并盖章后,寄送甲方。
第十六条 乙方经办行向借款单位发放贷款时,必须具备甲方资金配置计划、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书),否则不得放款。如遇特殊情况,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经办行没有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发放贷款必备资料,收到甲方贷款资金时,应立即与甲方联系,查明原因,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