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交通信贷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交通基建贷款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10月26日 建委字〔1995〕第46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加强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经建设银行委托代理部与国家开发银行交通信贷局共同商定联合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交通基建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建设银行委托代理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信贷局。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交通基建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交通
基建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理顺国家开发银行交通信贷局与代理行的业务关系,国家开发银行交通信贷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部经充分协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中,国家开发银行简称甲方,建设银行简称乙方。
第二条 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交通基建贷款项目均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的正常代理工作,乙方代理的甲方委托代理业务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乙方对甲方的检查和监督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经办行及时提供与代理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和其他新情况。
第五条 甲方、乙方单独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等,应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沟通,并抄送对方。重要的规定、办法要相互会签方可执行,并抄送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