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代理行收到借款单位归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应于当日(最迟不超过有效工作日的次日)上划委托行在代理行总行的存款帐户上。若借款单位有能力而拖延还款,代理行有权从借款单位资金帐户中扣收。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还款资金不足时,代理行监督借款单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固定资产贷款的比例同步回收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需向委托行提出展期申请的,要将文件抄送代理行一份。代理经办行应结合借款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分析,并将意见书面报告委托行。
第十八条 根据委托行的要求,在项目竣工投产一年后进行项目后评价,对项目的成功与否进行分析、评价和总结。评估内容有:项目概况;投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贷款管理及回收情况;项目效益情况;项目投资效果总评价等。并将评估报告于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三个月内报委托行。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委托行职责:
1.对代理行的工作情况,委托行有权按照本办法对代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及时向代理经办行提供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合同副本及有关附件资料。
3.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将贷款资金逐笔及时拨入代理经办行。
4.督促企业将自筹资金按时足额存入代理行。
5.及时回复代理行请示和反映的各种问题。
6.及时向代理经办行提供有关项目管理的各种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代理行职责:
1.总行及省级分行负责协调内部各级行的关系,解决投资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协助代理经办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储备贷款、临时性贷款以及项目投产后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等工作,督促经办行落实代理工作,保证代理业务的正常开展。
2.代理行要健全内部组织管理体系,配备必需的投资管理、工程评价及财会人员,使委托行代理业务落到实处。代理经办行要指定专人经办代理业务,负责与开发银行技改局联系。重点技改项目代理经办行要明确一位行领导,专门负责代理业务。
3.代理经办行要建立健全项目经济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及时搜集整理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各种资料数据。从项目立项开始到全部贷款还清为止,有关资料整理后,根据需要移交委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