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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设立委托贷款基金帐户。代理行按照开发银行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的要求,设立委托贷款基金帐户。以便委托行的资金划付,保证资金汇路畅通。
  2、资金划拨。收到委托行委托贷款基金后,代理行根据委托行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年度贷款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全额转存手续并开始计息,并同时以资金到位通知单的形式(附式一)及时通知委托行。
  3、项目代理行按照单项工程划分,设立贷款台帐,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概算投资、预结算审定价、拨款记录、施工进度、分年投资完成情况、贷款本息回收情况等。
  4、资金拨付要坚持按年度投资计划和概算拨付借款单位开支的各项费用;按概算确定的设备和订货合同拨付设备款;按照工程耗用材料和储备情况拨付材料款。对不按计划及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和挪用贷款的要予以制止,同时报委托行。
  第十条 施工现场管理。代理行参加有关施工现场调度会议和现场办公会等有关项目建设管理会议。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施工进度,施工高峰时要实行现场办公,及时了解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委托行汇报。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代理行积极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督促借款单位及时办理财产交付,清理债权债务和结余物资,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同时将有关问题报委托行。
  第十二条 提供有关贷款服务。当委托行贷款资金供应与实际工程进度出现时间差时,代理行应尽力给予临时性贷款支持。同时对委托行贷款项目所需储备贷款,代理行要在自身信贷计划盘子内综合平衡、统筹考虑。

第三章 贷款后期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时间,代理行及时帮助借款单位安排还款计划,落实贷款本息还款来源。委托行在每笔贷款本金到期前三个月向借款单位发现催收单,并抄送代理行,代理行根据委托行下达的贷款回收计划及借款合同协助回收。
  第十四条 在还款期间,代理经办行应及时了解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状况,协助搞好生产经营管理,促进借款单位尽早实现经营效益。若借款单位出现还款困难时,代理行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向委托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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