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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代理行负责审查工程成本。按照初步设计概算、年度投资计划和有关财务报表认真审查建设成本,审查主要内容:建安工程成本是否真实,设备价格是否合理,各类费用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开支规定等,实事求是确定项目建设成本,努力节约建设资金。
  第五条 代理行协助委托行督促检查各方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情况,协助主管部门与借款单位,借款单位同设计、施工单位之间,建立起责仅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层层包干。特别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和设计概算的控制下,协助借款单位合理确定分项包干指标和标价,并监督各方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 代理行参加贷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对招标项目的标底进行审查,参加评标定标,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控,促使招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对重点技改项目招投标的情况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委托地反映。凡是委托行规定必须招标的贷款项目,其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须经委托行或委托行委托有关代理行确认。
  第七条 代理行协助落实投资计划。根据委托行的年度信贷计划和有权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开展投资落实工作,重点技改项目每年进行两次。第一次在四月末进行,重点落实各项计划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有无缺口,建设项目施工力量、物资供应,三大材、设备订货及交货期等是否满足建设项目的需要,预测全年投资完成情况;第二次在九月份,重点分析预测全年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为调整全年投资计划信贷计划提供依据。并提出下年度计划安排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于次月十五日前向委托行专题报告。一般技改项目也要开展投资落实工作,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委托行专题报告反映。
  第八条 代理行协助委托行管理自有资金。每年初,依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与借款单位共同落实制定自筹资金到位计划,督促借款单位依此执行。并将借款单位财务计划和落实的自筹资金到位计划抄报委托行。代理行要设项目自筹资金专户,要求借款单位存入,加强管理,若借款单位自筹资金不能与贷款同比例到位时,要向借款单位提出建议,资金限期到位。借款单位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代理行要向委托行反映并督促企业提出补充资金的建议和意见,按委托行意见执行贷款资金是否同步到位的决定。
  第九条 代理行负责搞好资金拨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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