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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技改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部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10月9日 技改贷〔1995〕03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两行领导批准,现印发你行,作为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技改贷款项目管理的统一操作规程。请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开发银行技改局和建设银行委代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开发银行为委托行,建设银行为代理行。为加强开发银行技改贷款项目管理,使开发银行技改贷款项目的建设做到投资省、效益好,开发银行与建设银行共同商议,制定本管理办法,作为建设银行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项目管理的统一操作规程。
  技改项目管理分重点项目管理和一般项目管理。亿元以上投资项目作为重点技改项目管理,亿元以下投资项目作为一般技改项目管理。

第一章 代理项目前期管理

  第一条 按照委托行要求,代理行协助委托行进行项目评估。

第二章 代理项目建设期管理

  第二条 代理行参加贷款项目的总概算核定、修正、调整工作。在初步设计编审过程中,积极参与,严格把关,协助委托行做好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审查工作。若初步设计总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出入较大,或改造方案有重大变更时,要及时报告委托行,并协助委托行重新评估。总概算确定后,对概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条 代理行负责审查工程预结算。以工程合同、施工图纸、有关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性调价文件为依据,对工程量、定额套用、取费标准、材料设备价格进行审查控制。重点技改项目预结算审查结果报委托行备案。送审的工程预结算的审查面、审查定案率为100%,准确率达到95%以上。坚持非标设备审查制度,对大型非标设备制造询价或招标,借款单位必须事先通知代理经办行参加。审查后的预结算作为付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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