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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
 委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 建总发字〔1995〕第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执行。各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以及建设银行代理开发银行有关业务的要求,为加强管理和搞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开发银行委托建设银行的各项代理业务均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受理。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无权与开发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合同)。
  第三条 建设银行应根据开发银行贷款的政策性特点和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建设银行系统在代理每一笔委托业务时,均要依据建设银行与开发银行所签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开发银行与建设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双方依协议享有各自的权力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委托项目的审定和合同的签订,由开发银行办理;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贷款的本息回收及展期,由开发银行确定。建设银行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受托业务,不承担委托方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 建设银行代理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内容为:
  1、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
  2、办理贷款和资金拨付等业务;
  3、监督贷款的使用;
  4、协助委托方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第二章 代理业务操作范围

  第六条 开发银行在建设银行总行开立资金往来帐户,用以核算并存入财政部拨给开发银行的预算资金,以及开发银行向人民银行借款和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集中的资金等。各种委托贷款均由开发银行按项目将贷款基金直接汇到项目经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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