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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
 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15日 开行政法〔1995〕157号)


各厅、局,开发投资公司:
  为加强贷款项目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统一和规范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运作程序,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更好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坚持执行政策、严格程序、责权统一、有借有还、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过程分为项目的受理与评审、项目的谈判与合同签订、项目的执行与监督、项目贷款回收、项目评价等五个阶段。
  第四条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以专业信贷局为主,各有关局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 贷款项目的受理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已批准项目建议书并要求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有权单位批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统一由综合计划局(或其委托的信贷局)承接、登记,同时即送有关专业信贷局研究。
  需要开发银行承贷国内配套资金的统借国外贷款项目和单个准备利用外资项目,在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会商开发银行时,由综合计划局商有关专业信贷局和国际金融局办理会签手续,专业信贷局和国际金融局参与项目有关准备工作。
  第六条 专业信贷局根据已有的材料和掌握的情况,初步分析项目的政策性和项目的技术、市场、经济、财务的可行性,提出初选分类意见(包括可以评审、列入项目库、不予评审三类),并将初选的所有项目及其分类意见送综合计划局,综合计划局在开发银行贷款总规模内进行综合平衡,与专业信贷局协商后,负责编制贷款项目评审计划或填发贷款项目评审通知书。专业信贷局据此正式开始贷款项目评审工作。
  第七条 专业信贷局对贷款项目评审的重点是对项目法人、项目技术可靠性、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经济效益、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评审结束后,要写出数据准确、情况详实、分析全面、观点明确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资金配置意见要会签综合计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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