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即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调配、报废等工作,对各类财产规定统一的管理手续,并负责固定资产的数量核算。
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合理有效地使用财产,做好日常保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新增固定资产,财会部门要协同财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单证,搞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和交接工作。财产管理部门及时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并记入固定资产登记簿,财会部门凭原始发票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帐。
第三十条 调出固定资产时应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送财会部门审阅后,按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权限报批。
第三十一条 报废固定资产要严格掌握,慎重处理,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财会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组成鉴定组负责:
1、核对实物,查明报废的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所列各项内容是否一致,防止发生漏洞。
2、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查明是否能够维修和改装使用。
3、查明报废原因,对未到正常使用年限的过早报废和由非常事故造成的报废,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认真加以处理。
4、对报废固定资产残值进行估价,做好固定资产的变价处理工作。
5、按规定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财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根据资产报废单分别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帐卡,注销其帐面价值。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年终决算前都应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认真核对帐实、帐卡、帐单是否相符。对清理中发生固定资产多缺时,财会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共同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后,调整其帐目。
第三十三条 在日常管理中,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的帐卡、领用、清理、盘点等管理制度,财产管理部门对因工作需要配给个人使用的财产,要建立领用归还制,调离本行时,必须办理交还签证手续。
财产管理部门工作,对全行的财产安全、完整负有全部责任,库存的各种财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动用和调换,行内的职工应支持财产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应重视和加强专用设备以及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七章 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