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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调出的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新的按原购买价格或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调拨,旧的按质论价或按资产评估部门确定的价格调拨,其价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部分,由调出方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盘盈和盘亏,由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盘亏的固定资产,注销其帐面价值,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经批准盘盈的固定资产,增加其帐面价值,其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出售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数额与固定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一般性的固定资产超过使用期限,确已失去效能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的,经批准可作报废处理。
  专项设备、设施及房屋等需要报废的,还应经技术部门鉴定,取得鉴定结论,才能作报废处理。报废的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发生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固定资产重估计价与帐面净值的差额,其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其折价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隶属关系改变,机构合并或撤销单位的固定资产,按被合并单位帐面价值移交,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第二十、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划转手续。
  合并或撤销单位的财产,都要按规定编造财产清册,进行移交。
  第二十五条 房屋及建筑物的报废、毁损应由行内有关部门审批。
  其它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调拨等,50,000元以内的由财产管理部门审批;50,000-150,000元的由财会局审批;150,000元以上的由行里有关部门集体审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帐、物分管的原则,做到实物增加要设帐建卡,实物减少要销帐销卡,保证帐实相符,帐卡相符,财会部门管理帐目,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管卡和实物,相互制约,责任分明。
  第二十七条 财会部门负责组织全行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即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正确核算和计提折旧;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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