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2、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7、关停机构的固定资产;
8、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季提取折旧,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租赁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
1、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仍作为我行固定资产管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租金收入按规定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2、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收取的租赁收入按规定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租入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租赁费支出直接列入成本,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即能增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效用或延长使用期限的改装、翻修、改建等支出,不计入当期费用,而作为递延资产在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入成本。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作为我行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国家规定计提折旧,我行支付的融资租赁费中,租赁手续费和需安装设备在安排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支出或汇兑损益,计入营业支出。构成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需安排设备在安装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或汇兑损益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增加营业支出。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转移
第十八条 增加和调入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财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