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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使用中固定资产;
  2、未使用固定资产;
  3、不需用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经营租出固定资产;
  6、已单独入帐的土地。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2、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格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应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及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外币折合差价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交付使用且办理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有关费用、外币折合差额应计入当期成本支出。
  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如因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应计入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的价值。
  第八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冲减资本金。
  第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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