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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 开行财会〔1995〕25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为加强我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有关方面制度及《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自1995年1月1日起遵照施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会局。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折旧年限

附件一
          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有关制度及《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设置专门的机构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健全内部财产管理制度,确保其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 财产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做得好的有关人员应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固定资产租赁,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转移,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在建工程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二年,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六条 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以下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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