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切实保证干部培训经费。
要把干部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计划,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有所增加,切实保证完成干部培训规划的任务。要精打细算,勤俭办学。各地区各部门为完成培训任务办班,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摊派或转嫁负担;非规定性的培训班次,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确需收费的,要按当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以及干部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收入要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培训干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逐步推进干部培训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要继续坚持领导干部定期脱产进修制度、干部在职学习制度,鼓励干部业余自学。完善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对干部学习情况进行认真考试、考核,并把考试、考核结果作为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制定《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等法规。要严格按照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规定,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
四、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干部教育体系
1、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干部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建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分工负责,中央、地方和部门分级分类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和干部成长规律,发挥办学单位、用人单位和学员的积极性,建立以需求为导向,实行组织按计划调训与干部自主参训相结合的充满活力的干部教育培训运行机制。
2、中央、国家机关有关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
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干部教育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制订干部教育的方针、政策、规划;组织中央管理的干部和一定层次的中、青年干部的培训;指导、协调、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教育工作。
中央宣传部负责指导干部理论学习,组织对宣传文化系统领导骨干的培训。
人事部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及科技人员继续教育。
国家教委负责干部国民教育学历及成人教育综合管理工作。
国家经贸委负责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干部的培训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也应履行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责。
干部培训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教育工作。未设领导小组的,参照上述分工,搞好协调。
3、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和培训中心的培训对象及培训任务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