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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
 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纪办发〔1996〕4号)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中央纪委信访室联系。
                          1996年4月24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
           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对集体上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维护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章和宪法的规定,支持、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情况、揭发问题。对集体上访,要高度重视,认真接待,妥善处理。但不提倡群众采取集体上访的方式反映问题。
  第三条 接待和处理集体上访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疏导教育群众,认真查清事实,妥善处理问题,把群众稳定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四条 接待和处理集体上访的基本要求是:领导重视,各方配合,主动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尊重客观事实,依据法律和政策处理问题。
  第五条 对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凡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要主动受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人数较多的集体上访,应要求上访人员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并动员其他人员尽快返回原地。经动员后仍不愿返回的,应请有关单位、部门来人做好工作,接回上访人员。对人数众多、所反映问题确属严重的集体上访,有关单位、部门领导要亲自出面做工作,认真接待处理。
  第七条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集体上访,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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