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总工发[19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体改委,国务院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现将《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以前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不符的,均按本文件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
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劳动法》、《
工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关规定,对国务院确定的百家国有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试点中要切实加强、完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试点中要切实加强、完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各级工会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协同有关方面,精心处理好试点中的各种问题,在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等方面,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2、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要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切实履行维护的基本职责,在突出维护职能的同时,认真履行工会的建设、参与、教育等各项社会职能,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民主管理。要在制度上保证职工了解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实现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的有效监督,形成企业内部权责分明、团结合作、相互制约的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