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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监所检察办案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监所检察办案工作的意见
 (高检发监字〔1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监所检察工作中,认真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以办案为龙头,带动执法监督工作全面开展。监所检察部门办理案件大幅度上升,有力地打击了犯罪活动,对稳定监管改造秩序,促进依法、文明管理,发现和纠正监管工作中的违法现象,保障国家法律在监管改造工作中的统一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目前全国监所检察办案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少数监所检察干部办案意识不强,对发现的违法现象,没有注意查究隐藏在其背后的犯罪问题;对发现的犯罪线索,缺乏敢于碰硬的勇气,不认真查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地方监所检察力量不足,缺乏经验,有案办不了;还有的地方个别领导以监所检察部门力量不足为由,将应由监所检察承办的案件,交其他业务部门办理,使办案与执法监督脱节。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监所检察办案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提高对监所检察办案工作的认识。监所检察办案工作是检察机关反腐败查办大要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人员中发生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活动是当前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个别司法干警利用职务之便搞权钱交易,通过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为劳教人员办理减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个别干警利用管理人犯之便,为人犯通风报信,传递信件,串供翻供,甚至私放罪犯,严重地妨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查处这类犯罪案件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监所检察主要任务是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最主要、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办案,通过办案纠正违法,以保障国家法律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的正确实施。
  二、明确监所检察承办案件的范围。监所检察是一项综合性业务,包括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抗诉等项工作,承办案件的范围很广,主要有:
  1 承办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中发生的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2 对监狱、公安机关侦查的被监管人员的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3 受理、复查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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