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变更、终止,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发行、放映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必须征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办理出版、复制、发行、放映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六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十七条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的决定;发行、放映电影的单位,必须执行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的决定。
第六章 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事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一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设备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