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可以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直接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可以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直接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第三十五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电影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后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影片和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他电影片。
第三十六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参加境外电影影展、电影节等涉外电影交流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将参加交流的电影片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到海关办理电影片暂行进口或者出口手续。
第五章 电影的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