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影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影管理条例(2001)》(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00号)


  《电影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5月29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6年6月19日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影制片

  第七条 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