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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失效]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交易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四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划,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监管;
  (一)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二)检查开设自营帐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三)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四)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证监会备案;
  (五)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六)其他监管事项。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划中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下列监管:
  (一)制定会员与客户所应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格式并检查其内容的合法性;
  (二)规定接受客户委托的程序和责任,并定期抽查执行客户委托的情况;
  (三)要求会员每月过后5日内就其交易业务和客户投诉等情况提交报告,报告格式和内容由证券交易所报证监会批准后颁布。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证监会。 
  第四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
  第五十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其中内容包括: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
  (三)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
  (四)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五)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报证监会备案。
  交易所与任何上市公司所签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均应一致;确需与某些上市公司签署特殊条款时,报证监会批准。
  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费用的项目和数额;
  (二)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所提供的技术服务;
  (三)要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证券事务;
  (四)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回复交易所质询的具体规定;
  (五)股票停牌事宜;
  (六)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
  (七)仲裁条款;
  (八)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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