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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2日)废止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第六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三)拟加入会员名单;
  (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解散证券交易所,经证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对会员进行监管;
  (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七)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九)证券委许可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或者间接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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