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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

  公司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正式签署的承销协议、招股说明书等,领取批准文件,即可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第十一条 《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招股说明书,可以是信息备忘录或者其他形式的招股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在境内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格式和披露方式披露招股说明书;其在境外向投资者提供的招股说明书,除募集行为发生地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制作和提供。
  公司在境内、外提供的招股说明书,在内容上不得相互矛盾,并不得有重大遗漏、严重误导或者虚假陈述。
  第十三条 公司向现有股东配股,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三条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议通知以及对通知情况的说明;
  (二)公司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可以与包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境内上市外资股数额百分之十五的股份。预留股份的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
  第十六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承销期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十七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应当于承销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报告及前十名最大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单和所持股份数额。承销报告应当详细说明承销过程和结果。
  第十八条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因包销业务而持有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十九条 承销协议的订立、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当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条件齐备后七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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