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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6年4月29日 证监发审字〔1996〕35号)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票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黑龙江省体改委《关于同意组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黑体改复(1993)337号〕、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规模的批复》〔天计(1996)0062号〕、《关于追加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规模的批复》〔天计(1996)0088号〕和《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的复审的请示》〔天计(1996)0104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原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上市2000万股(共占用额度5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接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商公司所在地政府,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六、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则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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