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直属单位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机关、直属单位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外出执行任务时间较长,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要成立临时党支部。
(二)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要事先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人选,在选举前须报部门党组(党委)和工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书记、副书记、常委报工委批准,委员报工委备案。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机关党委换届选举结果,报工委备案。
部门机关党委书记一般应当由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并设专职副书记。其中常务副书记由部门内设机构正职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其他副书记由部门内设机构正职级别或副职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
部门内设机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可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或同级党员领导干部专任。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从事党的工作的副书记,由本单位副职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
(三)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机关纪委。机关纪委由同级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不少于5人。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选举办法与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相同。
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应当设专职机关纪委书记或副书记。部门机关纪委书记应当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或相应职级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副书记由部门内设机构副职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机关纪委书记不是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的,应当为机关党委委员;如机关党委设常委会,则应当为机关党委常委。
(四)部门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部门党组(党委)同工委沟通后,由机关党委提出任免请示,报工委审批、任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报主管部委机关党委审批、任免,由主管部委机关党委报工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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