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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第十四条 在全指委的组织下,承担粮食有关专业设置调整、教学计划修订、课程开发、教材建设的具体工作;推进粮食行业职业教育教学课程衔接体系建设、专业(工种)教材建设和信息化等现代教学手段改革创新。

  第十五条 推进粮食院校与企业联合办学、校企一体建设,指导粮食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工作。

  第十六条 指导职业院校从粮食行业企事业单位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聘请专兼职专业教师,指导推动专业教师到各类粮食企业实践工作,提高专业教师队伍的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 参与制定实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指导粮食有关专业技能教室、实训教室以及工厂化、车间化教学环境设计和建设;指导推动院校、粮食企业和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八条 承担全指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九条 粮食教指委根据教育部、国家粮食局及全指委的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相关学科、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分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全指委、国家粮食局和教育部。

  第二十条 建立粮食教指委工作信息通报制度。粮食教指委秘书处负责粮食教指委的日常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以及粮食教指委开展的有关工作,定期向粮食教指委委员及各分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粮食教指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各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召开分委员会工作会议。粮食教指委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粮食教指委及分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印发,须经国家粮食局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对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对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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