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粮食教指委委员应符合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粮食行业职业教育事业的要求,由国家粮食局从粮食行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和企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粮食教指委委员中,粮食企业有关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第七条 粮食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粮食教指委日常工作在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的领导下由秘书处承担,秘书处设在安徽科技贸易学校(安徽粮食经济技师学院)。
第八条 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较高的相关业务水平、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深厚的专业阅历与背景,由粮食教指委从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并根据各分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各类人员比例。
第九条 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原则上从粮食教指委委员中产生。分委员会在秘书长所在单位设立秘书处,在粮食教指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粮食教指委委员实行任期制,由粮食教指委聘任并颁发聘书,报全指委备案;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分委员会聘任,报粮食教指委备案并颁发聘书。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本章程,执行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积极参加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二条 分析研究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特别是粮食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粮食行业职业岗位变化和人才需求的影响,提出粮食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要求,为粮食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推动粮食行业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合作,研究提出粮食有关专业职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方法,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教材建设提出建议;参与制定粮食行业职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专业设置标准和教学评估标准及方案;受教育部委托,组织开发粮食相关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指导行业教学改革实践;组织粮食相关专业教学经验交流活动;配合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推进粮食院校(专业)在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动粮食有关专业实施“双证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