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除与贷款方的相关协议有约定外,贷款资金支付、收回,应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体系,账户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 贷款用于资本性支出,形成属于国家资本的权益时,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贷款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其筹借、使用、偿还按以下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反映:
借入贷款时,按提款额列债务收入,按贷款来源分列向外国政府借款收入、向国际组织借款收入;
安排使用时,按资金用途列一般预算支出。
还本付息付费时,本金的偿还列国外债务还本支出,按贷款来源分列向国外政府还本支出、向国际组织还本支出;支付贷款利息,列一般预算-国外债务付息,按贷款来源分列向国外政府借款付息、向国际组织借款付息;支付贷款相关费用,列一般预算-国内外债务发行。
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贷款由本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的,地方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本级预算时,应根据已签订的贷款协议以及相关文件,提出相应资金支出的初步分配计划。在预算执行年度年底前,提出按部门、按科目的资金分配情况,据实核定并下达预算指标。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贷款由下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的,应当按补助下级预算资金进行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与下级地方财政部门对账,按科目制发预算指标下达文件。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还本付息付费计划安排资金,按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章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担保责任贷款的预算管理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担保责任的贷款,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项目单位按贷款协议和有关规定用好资金,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