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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0]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抚育计划以及试点省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等,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试点任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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