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十八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报告书
4.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主报告撰写要求
5.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效益计算方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人名单
审定委员会
主 任:
蒋黔贵 中国企业联合会执行副会长
邵 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朱宏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执行副主任:
白英姿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局局长
郑立新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司长
郑 昕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司长
胡新欣 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副主任:
王润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局副局长
辛仁周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副司长
许科敏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副司长
李建明 中国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研究员
办公室
主 任:
柏东海 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现代化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
李 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局企业管理处处长
袁克兰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产业组织处处长
王海林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政策与规划处
处长
张文涛 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现代化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
为了总结和推广我国企业管理创新经验,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不断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核心竞争力,促进中国特色企业管理科学建设,指导做好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和发布工作,经中国企业联合会、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和中小企业司研究,现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是指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各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它必须同时符合创新性、实践性和效益性三项要求:一是具有创新性,即在实践中率先发现和总结出某些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并得到国内外公认;或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论、方法、手段和经验,在实践中进行创造性应用;或借鉴国内其它企业管理创新经验,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发展;企业针对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所进行的有益探索。二是具有实践性,即反映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已进行的成功实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应用价值。三是具有效益性,即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经过科学评估、测定与计算,证明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的内容要结合党和政府对企业改革与管理的政策导向,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低碳化的发展趋势,着重反映企业管理面临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具有行业一流、国内领先水平。同时,注意比照已审定和发布的成果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成果主题,突出创新点和示范作用。对于选题较好且材料需进一步提炼的成果,也可在正式申报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与成果承办单位进行沟通。
三、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限额推荐、专家审定原则。成果申报单位包括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个行业、各种所有制、各种规模的企业。大型企业集团所属的分公司(或相同性质的生产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可作为创造单位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联合会,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和2010中国500强企业,负责向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推荐成果。上述推荐单位未能覆盖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自行申报。一项成果(同一单位申报的成果限1项)只需一个推荐单位,原则上避免重复推荐。中央企业和中国500强企业推荐成果原则上不超过3项,其他推荐单位推荐成果原则上不超过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