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许可,以及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
(二)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当关闭而未按照标准关闭继续生产经营,或者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
(三)证照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导致的较大事故;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执法导致的较大事故;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跟踪督办的其他非法违法较大事故。
第四条 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对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应当参照《
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有关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机构)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省(区、市)主流媒体、省(区、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机构)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督办通知的要求做好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应当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达跟踪督办通知书,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布跟踪督办信息。
第七条 跟踪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性质;
(二)跟踪督办事项;
(三)跟踪督办责任人;
(四)跟踪督办的解除方式。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跟踪督办事项,依据《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事故情况确定。重点督办对非法单位是否依法取缔关闭、违法单位是否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依法落实、事故发生单位是否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事故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规受到追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