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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于越冬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于越冬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36号)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于越冬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海际大和证券〔2010〕14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核准你公司于越冬(身份证号:412326196706027519)保荐代表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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