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部根据各地推荐意见,优中选优,确定18个全国文明单位候选单位。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中国建设报》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中央文明办推荐。
3、中央文明办审核后,征求被推荐单位所在省(区、市)意见,组织抽查,将拟表彰名单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综合公示和核查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报中央文明委审定后予以表彰。
二、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的复查办法
(一)文明单位自查申报
请有关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通知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并受到表彰的全国文明单位(附件3),依据《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现有全国文明单位复查申报表》(附件4),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于5月13日前,将复查申请报告、《现有全国文明单位复查申报表》、自查报告(2000字以内)各一式2份及上述资料电子版一并报部文明办。
(二)部文明办审核复查
部文明办依据《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于5月中下旬,组成复查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和复查,并逐个写出复查意见,于7月30日前,将复查报告报中央文明办。
对于工作滑坡或发生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员工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邪教活动等重大问题的,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三)中央文明办抽查确认
中央文明办组织对拟保留荣誉称号的文明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抽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
三、有关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评选推荐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次评选表彰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作为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抓紧抓好。
(二)要严格按照推荐范围、条件和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严谨有序、优中选优。坚持群众标准,走群众路线,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向基层单位倾斜,真正把那些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在本系统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推荐上来,使推荐结果经得起群众和实践的检验。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取消参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