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该公司所报告的出口交易的国际运费、信用费用、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接受对其调整的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菲布里奥蒂切苏德有限责任公司
(Fibre Ottiche Sud - F.O.S. S.r.l.)
1.正常价值
该公司答卷报告了其生产和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有关产品型号的主张。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倾销调查期内欧盟内销售的情况。经过实地核查和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在终裁中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欧盟内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正常价值。
关于确定正常价值所使用的生产成本,初裁后,调查机关实地核查了该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数据,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采用该公司填报的数据。
关于确定正常价值所使用的合理费用,调查机关实地核查了该公司提交的费用数据及分摊方法。该公司主张将其在倾销调查期因光纤工厂关闭产生的费用扣除。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公司主张。该公司在初裁后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工厂关闭所产生的费用是非常规性的费用,因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应包括。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审查核实了该公司工厂关闭费用的详细情况。实地核查表明:该公司调查期关闭的工厂为光纤工厂,所产生费用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成本定价直接相关;工厂关闭产生的费用虽然是非常规性费用,但根据公司倾销调查期财务报告,全部费用均计入当年损益表,并未作为待分摊资产。综上,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在终裁计算正常价值时仍将工厂关闭费用计入。
初裁时,由于无法证实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关性,调查机关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未计入该公司费用数据中部分项目。经过实地核查,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其中部分能够证实与被调查产品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计入,同时排除部分与被调查产品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
关于确定正常价值所使用的合理利润,初裁时,调查机关采用被调查的其他欧盟生产商在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时所产生的加权平均利润率来确定。初裁后,该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其在欧盟内的销售是按照公平市场价格进行的,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由此实现的利润率可以用来计算结构正常价值。经过实地核查和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已认定该公司在欧盟内的关联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因此对其填报的欧盟内生产销售产生的利润情况不予采信。综上,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采用被调查的其他欧盟生产商在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时所产生的加权平均利润率来确定计算正常价值时所使用的合理利润。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向中国关联和非关联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或通过中国境内关联公司向非关联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对于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交易,暂以非关联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该公司通过中国关联公司转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销售,暂以关联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推定出口价格;对于该公司关联公司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加工后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交易,暂根据合理基础推定出口价格。经过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3.调整项目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部分
在结构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考虑了欧盟内销售同类产品所要负担的直接费用等因素,将结构正常价值调整到与出口价格相同水平,因此不再重复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该公司主张的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经过实地核查和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接受该公司关于出厂装卸费、国际运费等调整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答卷中根据付款条件而非实际收款日期计算信用期间,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以实际收款日期重新计算信用期间并确定信用费用。初裁后,该公司未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过实地核查和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方法。
关于包装费用,初裁时,由于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无法剔除包装费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出口价格中暂不对该项费用进行调整。初裁后,该公司未对此发表评论意见,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方法。
初裁中,在以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推定出口价格时,调查机关决定在调整项目中包括该公司填报的关联公司进口和转售之间产生的费用和利润。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决定。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的欧盟公司,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即以某一欧盟公司的数据确定。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交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
(二) 价格比较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美国公司
1. 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OFS Fitel, LLC) 4.7%
2. 康宁公司
(Corning Incorporated) 5.4%
3. 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 Inc.) 8.5%
4.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18.6%
欧盟公司
1. 德拉克通信法国集团公司
(Draka Comteq France SAS) 12.9%
2. 德拉克通信纤维有限公司
(Draka Comteq Fibre B.V.) 12.9%
3. 丹麦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OFS Fitel Denmark ApS) 29.1%
4. 菲布里奥蒂切苏德有限责任公司
(Fibre Ottiche Sud - F.O.S. S.r.l.) 24.7%
5.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29.1%
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状况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七、
八条及《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四、
五、
六、
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一)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表观消费量呈快速增长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2911.95万芯公里、3557.42万芯公里、4815.04万芯公里和8844.92万芯公里。2007年比2006年增长22.17%,2008年比2007年增长35.35%,2009年比2008年增长83.69%。
(二)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逐年增长。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生产能力分别为1503.25万芯公里、2101.76万芯公里、2497.97万芯公里和3338.87万芯公里。2007年比2006年增长39.81%,2008年比2007年增长18.85%,2009年比2008年增长33.66%。
(三)产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产量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1226.66万芯公里、1803.34万芯公里、2274.08万芯公里和3095.5万芯公里。2007年比2006年增长47.01%,2008年比2007年增长26.1%,2009年比2008年增长36.12%。
(四)开工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开工率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开工率分别为81.6%、85.8%和91.04%和92.71%。2007年比2006年上升4.2个百分点,2008年比2007年上升5.24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上升1.67个百分点。
(五)销售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销售量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同类产品销量分别为1122.84万芯公里、1602.17万芯公里、2171.35万芯公里和2824.57万芯公里。2007年比2006年上升42.69%,2008年比2007年上升35.53%,2009年比2008年上升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