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2005年9月27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渡口渡船整治活动)以来,已公布两批共15个通过验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公布的地区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已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自行验收;安徽省、河南省也基本达到验收条件。山东省、云南省、山西省和青海省预计2012年底前能达到验收标准。
鉴于《
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837号)对农村老旧渡船改造奖励的期限到2011年12月31日将截止,渡口改造专项资金也已不再专门划拨,考虑到各地渡口渡船整治活动的进展和取得的成效,我办决定2012年底在全国范围内结束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现就相关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已经具备验收条件的省份要制订验收计划,尽早组织验收,争取2011年底前完成验收。
二、预计2012年底前能够达到验收标准的省份,要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提前布置,在2012年底前完成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