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环办〔201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数据分析汇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71号),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以下简称“检查”)已进入验收总结阶段。现就验收总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申请
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省(区、市)环保部门可向我部提交附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工作报告》)和《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区域环保督查中心。
(一)完成全省检查工作;
(二)完成省内质量核查并编写了核查报告或整改报告;
(三)质量核查合格;
(四)完成《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二、验收组织和方式
检查验收工作由我部统一领导,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和污染防治司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具体实施,部化学品登记中心等相关技术部门和专家参与,省级环保部门可派1名业务人员参与其他省的现场验收。
验收前,将由上述单位组成报告评审小组对各地提交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后,组成验收组对各省(区、市)检查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采取召开由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检查人员代表参加的验收会,听取省级环保部门汇报、查看资料和提问讨论,应省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现场核查,提出验收意见的方式进行。
验收结束后,由验收组向我部提交验收座谈会会议纪要和《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验收评分表》(见附件)。
三、验收内容及评分办法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质量核查情况、数据填报情况、工作报告及技术报告编写情况,以及现场核查。验收时将对各省(区、市)开展检查工作进行评分。评分结果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0分至90分(含60分)的为合格,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