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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委托受理程序如下: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应向海岛所在地的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县级不设海洋主管部门的地区,应向海岛所在地的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向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经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用岛申请后,经审核按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审查按审批权限报国家海洋局审核,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市级、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岛,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下发批准通知书、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和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经国务院批准的用岛,由国家海洋局负责下发批准通知书、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和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为五十年;其它类型的用岛可根据使用实际需要的期限确定,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应当到原审核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审理内容

  单位或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海洋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

  2.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坐标图;

  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4.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

  5.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6.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协议。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的审查和审核机关,应当依据《海岛保护法》、海岛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海岛使用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和审核,重点审查和审核下列内容:

  (一)申请、受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三)是否符合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

  (五)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结论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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