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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海岛保护,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我们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

  为全面加强海岛保护,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审批权限划分

  按照《海岛保护法》三十条的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下列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由国务院审批:

  (一)造成海岛消失的用岛;

  (二)实体填海连岛工程项目用岛;

  (三)探矿、采矿及经营土石等开采活动用岛;

  (四)涉及国家领海基点、国防用途和海洋权益的用岛;

  (五)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用岛;

  (六)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用岛;

  (七)外商投资项目使用海岛的用岛;

  (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前款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申请审批程序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也可以委托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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