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深化城市环境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二十一)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启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数据报送系统,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数据会审,强化数据真实性审核与现场核实。发布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深入分析“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变化情况,同时加大对环境污染严重城市的曝光力度。制定“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和城考工作管理办法。
(二十二)稳步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要求进行考核验收,重点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工作,优先复核已通过验收但尚未命名的城市。制定发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大纲》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研究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技术评估、考核验收现场评分细则。
(二十三)深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境监管体系。继续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轻型汽油车国四排放标准。开展环保检测机构专项整治,研究出台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大力消减NOX等污染物排放量。推进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协调解决低硫车用燃油供应问题。
(二十四)进一步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开展重点噪声源确定和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九、完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二十五)修订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继续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细化各项规定,并做好配套政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起草报批工作。